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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告诉你企工保的优势
来源:云南高创 | 作者:pmtd3289f | 发布时间: 2018-07-05 | 2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原型:案号:(2017)川行申161号(改编)


  小鱼儿系昆明某光电公司员工,20XX年4月14日晚,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小鱼儿近亲属阿珂等4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20XX年9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阿珂等4人死亡赔偿金727920元、丧葬费22848。5元。(以2017年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为标准)


  随后20XX年11月11日,公司向区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医保局按补差原则扣除第三方责任赔偿进行核定,向公司拨付了工伤保险补差92252元。


  阿珂不服,想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当地社保部门按工伤待遇支付工伤赔偿金。

  基院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规定,本案工亡职工小鱼儿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保局应当向阿珂等4人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足额支付)。


  当地社保部门不服,向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二审:


  二审法院支持阿珂的诉讼请求,认为阿珂等4人请求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医保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地社保部门还不服(反正就是不想赔钱)向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高院再审:


  小鱼儿上班途中遭遇非主要责任的第三人事故,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小鱼儿亲属阿珂虽已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这并不免除当地社保部门工伤报销的责任,应按2017年国家伤亡赔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赔偿727920元。


  阿珂等4人请求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医保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区社保部门的再审申请。


  那么问题来了,小鱼儿本次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阿珂等人一共获得多少赔偿?


  答案是约220万。(具体金额不做讨论)


  你奇怪吗?为什么这么高?我国2017年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为标准不是727920元?小鱼儿出现工伤死亡,阿珂却能获得约220万元的经济赔偿。怎么算出来的?


  答案在这里:


  仔细分析,小鱼儿在上班途中遭遇了非主要责任的第三人交通事故,已被社保局鉴定为工伤,同时员工公司又为该员工购买了企工保等商业保险。


  由此可知,阿珂获得的第一份赔偿,是由第三人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第三人造成了小鱼儿的死亡,是对小鱼儿生命权的侵犯,由此第三人要赔付阿珂的可期待性经济收入,约70万元。


  阿珂获得的第二份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由于小鱼儿的公司为小鱼儿购买了企工保商业保险(企工保是具有团体意外保险性质的雇主责任险,什么叫做具有团体意外保险性质的雇主责任险?就是指,企工保是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2合一的产品)。所以企工保为小鱼儿支付了约73万的死亡赔偿金。


  阿珂获得的第三份赔偿就是属于社保部门一直上诉不想掏的工伤基金赔偿金,约73万。